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SOGO百貨爆發經營權之爭,太流董事長李恆隆、太百董事長賴永吉,因太設章家認為林華德、李恆隆、賴永吉3人受委託協助處理財務相關問題,卻阻撓與寒舍集團的股權交易,提告背信、偽造文書,台北地院一審判李無罪,賴的部分逾追訴時效,判決免訴;檢方上訴二審,高等法院今(24)日駁回檢方上訴,全案定讞。
太設集團於91年9月發生財務危機,旗下的SOGO百貨營運陷入困境,太設章家委託林華德、李恆隆及賴永吉協助處理財務問題。不過,章家認為林華德等人明知太設已與寒舍公司蔡辰洋、仙妮蕾德集團陳德福簽立備忘錄,太設欲出售SOGO百貨股權以獲得蔡辰洋等人100億資金的挹注,卻從中阻撓這件股權買賣,提告背信、偽造文書等罪。
林華德涉案部分,法院認為林華德違背太設創辦人章民強委託,未依約履行,依背信判刑2年定讞,林華德於99年間入獄服刑,100年間假釋出獄後,已服刑完畢。
北則判決李恆隆無罪,賴永吉超過追訴權時效期間,判決免訴。檢方上訴二審。
高院合議庭審酌認為李恆隆部分,告訴人章民強、章啟光、章啟明、章啟正共同具名之聘書僅記載「代章民強先生行使本集團所有改造及復興決策」、「與章啟光先生、章啟明先生及章啟正先生等三位同心協力為本集團之再建而努力」抽象用語,並無具體指派之任務及權利義務,亦未敘明於何時地及如何委任被告李恒 隆處理協助太設集團紓困、進行事業切割重組計劃之事務,自難僅憑上開文書認定被告李恆隆係受告訴人章民強、章啟明等人委任處理太設集團之財務紓困問題。
同時,依卷內證據難以證明告訴人章民強就太流公司增資前百分之六十之股權 信託予被告李恆隆。
此外,備忘錄之簽立並非代表買方即有給付新台幣100億元予太流公司或太設 集團之義務,仍待買方就買賣標的物為實地查核、評估,始有簽訂正式合約之可能,其買賣標的是否確能履行,進而使太設集團之財務狀況獲得紓困仍有疑問,無從認定告訴人章民強或太設集團因上揭備忘錄之未能履行而受有損害。
合議庭因此認定檢察官並未具體舉證證明被告李恆隆確有起訴意旨所指之犯行, 故維持一審無罪的判決。
至於賴永吉部分,高院合議庭認定,賴永吉被訴背信犯行之追訴權時效顯逾修正前刑法第80條第1項第2款之追訴權時效期間10年,原審諭知免訴之判決並無違誤。因此駁回檢方上訴,全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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